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四十三
一、合同的订立( P253-260 )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
2. 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特殊规定如下:
( 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011 年单选题)
( 3 )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者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者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 4 )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格式条款( ★★★ ) ( 2008 年多选题、 2010 年判断题、 2012 年多选题 )
【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
1.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 格式条款的无效
(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 2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 3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 1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2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相关链接】 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 1 ·判断题】在一份保险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 2010 年)
【答案】√
【例题 2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 2012 年)
A. 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格式条款
D.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答案】 BCD
【解析】( 1 )选项 A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 2 )选项 B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 )选项 C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时无效;( 4 )选项 D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无效。
(五) 缔约过失责任 ( ★ )
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二、合同的效力( 2007 年单选题、 2009 年单选题)( P260-261 )
(一)合同的生效( ★ )
1.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解释】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2. 实践合同
( 1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2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 1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 2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4.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解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二)效力待定合同(★★★)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1 )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2 )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有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
2.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1 )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 2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例题 1 ·单选题】 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 100 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
A.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 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 1 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 A
【解析】( 1 )选项 AB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 2 )选项 C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 3 )选项 D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例题 2 ·多选题】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 该买卖合同无效
B. 甲有追认权
C. 丙有催告权
D. 乙有撤销权
【答案】 BC
【解析】( 1 )选项 A :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 )选项 B :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3 )选项 C :相对人(丙)有催告权;( 4 )选项 D :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乙作为代理人不可能享有撤销权。
3. 无权处分( 2013 年重大调整)
( 1 )《合同法》的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2 )《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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