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三十九
( 2013 年新增)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P147 )
1. 注册资本
( 1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
( 2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
( 3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解释】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 分支机构
( 1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 中国银监会 审查批准。
( 2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 3 )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数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 % 。
3. 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 1 )变更名称;
( 2 )变更注册资本;
( 3 )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 4 )调整业务范围;
( 5 )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 5 %以上 的股东;
( 6 )修改章程;
( 7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相关链接】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解释】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
4. 商业银行的接管
( 1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银行实行接管。
( 2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
5. 商业银行的终止
( 1 )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
商业银行因合并、分立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 2 )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3 )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个人储蓄存款(★★ )( P153 )
1. 定期储蓄存款
( 1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 2 )逾期支付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 3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 活期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 6 月 30 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
3. 挂失规则
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 “ 5 天” 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
【相关链接】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4. 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 1 )查询、冻结和扣划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 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
( 2 )查询和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 3 )查询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
【解释】( 1 )中国证监会:查询和冻结;( 2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查询。
【例题·多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个人储蓄存款,下列机关中,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措施的有( )。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 人民检察院
C. 中国证监会
D. 中国银监会
【答案】 BC
【解析】选项 AD :只能查询、不能冻结。
三、单位存款(★)( P156 )
1. 财政性存款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2. 单位定期存款
( 1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 3 个月、半年、 1 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 1 万元,多存不限。
( 2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 3 )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 4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 5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3. 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四、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P158 )
1. 贷款的种类
( 1 )按照贷款期限划分,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 1 年)、中期贷款( >1 年至≤ 5 年)和长期贷款( >5 年)。
( 2 )按照有无担保及担保方式划分,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 对贷款人的限制
( 1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
( 2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解释】“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3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①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资质和条件的;
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③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④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⑤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
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
⑦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3.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4. 贷款发放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5 %或者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5. 贷款归还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 1 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 1 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对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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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贷款期限
( 1 )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超过 10 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而非批准)。
( 2 )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7. 贷款展期(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 2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 3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
8. 贷款利率
( 1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 2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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