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三十七
( 2013 年新增)(★★★)
九、汇票
(四)保证(★★★)( P232 )
1. 绝对应记载事项
“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解释】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2. 相对应记载事项
( 1 )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2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解释】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3. 保证责任
( 1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2 )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3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4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五)付款(★★)( P234 )
1. 提示付款期限
( 1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 3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 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六)追索权(★★★)( P235 )
1.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 1 )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 )。
A. 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 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C. 丁公司被宣告破产
D. 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 CD
【解析】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 2 )形式条件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 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 3 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3. 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 1 )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 首次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
( 2 )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 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
4. 追索金额
( 1 )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 不包括 持票人的 “间接损失” 。
( 2 )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 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 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 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 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 AB
【解析】( 1 )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因此选项 D 错误;( 2 )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 C 错误。
5. 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1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 2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持票人能否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应综合考虑以下问题:
( 1 ) 10 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 ) 3 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4 )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5 )伪造: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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