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三十五
八、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P222 )
【例题·单选题】 2013 年 6 月 5 日, A 公司向 B 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 5 万元的支票, B 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 C 公司。 6 月 12 日, C 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 A 公司账户内只有 5000 元为由拒绝付款。 C 公司遂要求 B 公司付款, B 公司于 6 月 15 日向 C 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B 公司向 A 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3 年6 月25 日 之前
B.2013 年8 月15 日 之前
C.2013 年9 月15 日 之前
D.2013 年12 月5 日 之前
【答案】 D
【解析】 A 公司属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6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九、汇票( P255 )
(一)出票(★★★)
1. 绝对应记载事项( 7 条):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图 4-1
( 1 )金额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 100 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⑤银行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只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图 4-2
( 2 )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 3 )出票人签章
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 相对应记载事项( 3 条):未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 1 )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 2 )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3 )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 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1 )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 2 )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 汇票出票的效力
( 1 )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 2 )对付款人的效力
由于付款人尚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义务人。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 3 )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例题 1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 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 50 万元”
C. 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 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 B
【解析】( 1 )选项 A :“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2 )选项 B :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 3 )选项 C :“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 4 )选项 D :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 2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 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 票据不得转让
C. 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 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答案】 AC
【解析】( 1 )选项 A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 2 )选项 B :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有效;( 3 )选项 C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4 )选项 D :银行汇票记载了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二)背书(★★★)
【解释】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图 4-3
1. 记载事项
( 1 )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 2 )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3 )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B. 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C. 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D. 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 D
【解析】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 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 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 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 CD
【解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3.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 2 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 背书连续
( 1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解释】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图 4-4
( 2 )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有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5. 任意禁止背书
( 1 )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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