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辅导第二章10
第十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例题·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 )
A.销售方收到第一笔货款的当天
B.销售方收到剩余货款的当天
C.销售方发出货物的当天
D.购买方收到货物的当天
[答疑编号346020906]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 | (1)固定业户: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
纳税地点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一张主表两张附表:
进项税额转出额,其中: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非正常损失,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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