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窗
loading...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税资讯 >

《立法法》修改需解决的根本问题


  2014年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该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14年来的首次修正。该草案有很多亮点,但从理论上看,应该厘清几个根本性问题。

  “立法”中“法”的范围

  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最低只到较大的市,较大的市以下的地方(比如县级、乡级)没有立法权,但是这些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仍然可以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同时,即使那些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也可以在立法之外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立法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由于《立法法》并未对“什么是立法”以及“授予立法权的标准是什么”给出一个答案,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对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出现了困难。虽然2007年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五章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但现实中规范性文件的数量远远超过立法,如果《立法法》不解决“立法与非立法”的实质区别问题,“依法治国”还是“依文件治国”的困惑势必长期存在。

  准确划分立法权限

  我国目前存在五种立法权: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军事立法权和授权立法。但是,关于不同立法权之间的权限划分,尤其是国家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之间的权限划分仍然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

  根据立法部门的观点,解决上述两种立法权限划分的主要依据是《立法法》第8条。学界普遍将本条规定称为法律保留,即它主要用来横向划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而非用来纵向划分国家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因为后者涉及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问题。从理论上分析,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并非“管辖范围”的大小不同——涉及全国范围的中央管、涉及地方范围的地方管,而是“管辖事务”的内容不同——某些需要统筹规划的事务,比如外交、国防只能由中央管辖,而某些需要因地制宜的事务,比如教育福利、环境卫生只能由地方管辖,当然,也还存在中央与地方共管的事务,比如《立法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

  此次《立法法》修改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作了具体规定,但问题在于,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数量很少(目前主要在税收领域),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国务院违反法律保留的情形。另外,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这虽然具有了事务划分的意味,但范围未免太小,而且与《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第44条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也不尽一致。所以,当务之急是对《立法法》第64条第1款第2项的“地方性事务”作出具体规定。

  立法效力位阶影响立法冲突

  由于我国立法种类众多,立法之间的效力位阶对于民众守法、国家机关执法、司法都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现行《立法法》第78—82条虽然规定了部分立法之间的效力关系,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明确之处,比如省级的地方性法规与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以及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之间等的效力位阶关系。同时,也缺乏判断立法效力位阶的实质标准,从而给立法冲突的认定带来很大困难。

  目前,立法冲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纵向的上下位阶的立法冲突,另一个是横向的同一位阶的立法冲突。对于前者,我国通过改变或撤销制度(《立法法》第88条)予以解决;对于后者,则通过裁决制度(《立法法》第86条)予以解决。

  前者的问题在于,2000年以前,改变或撤销以审查机关主动审查为主,但审查机关发现下位法存在问题的几率较小,所以主动审查往往处于闲置状态。《立法法》第90、91条规定了被动审查方式,即由某些主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进行审查。

  但是,被动审查的范围仅限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且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1项,有权审查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是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一些立法,比如法律、规章并没有被纳入被动审查的范围。该两条规定在《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尤其是规定在第89条的备案制度之后,似乎被动式的审查要以该立法提请备案为前提,但实际上,《立法法》并未将备案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项义务也未规定不备案的后果,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机关。

  被动审查虽然部分解决了审查机关动力不足的问题,但也产生了申请主体过泛、申请条件过宽的问题。《立法法》第90条规定的申请主体几乎涵盖了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另外,《立法法》第90条第1款虽然规定“一府两院两委”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审查要求,但实践中“一府两院两委”申请的情形几乎没有。这些问题亟待在本次《立法法》修改中予以解决。

  当前,中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在这一大背景下,《立法法》修改不宜局限于小问题,而要着力解决那些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闂傚倷绶氬ḿ褍螞瀹€鍕;闁跨噦鎷�

闂傚倷绶氬ḿ褍螞瀹€鍕;闁跨噦鎷�

闂傚倷绶氬ḿ褍螞濞嗘挸绀夐柡鍥ュ灩閸屻劑鏌曢崼婵囧閻庢艾顭烽弻銊モ攽閸℃ê鐝旂紓浣瑰敾缂嶄線寮婚敓鐘茬妞ゆ劧瀵岄埀顒侇殜閺岀喖鎽庨崒姘ギ闂佽鍟崶褔鍞堕梺缁樻煥閹芥粎绮旈鍕厽闁绘ê寮堕幖鎰版煟鎺抽崝灞藉祫闂佺鎻粻鎴g箽闂備浇娉曢崳锕傚箯閿燂拷
闂傚倷绀侀幖顐︽偋濠婂牆绀堟繛鎴欏灪閸嬬喐銇勯弽顐沪闁绘帡绠栭弻鏇熺箾閸喖濮庨梺璇叉唉椤曆嗗絹闂佹悶鍎荤徊鑺ユ櫠閹绘崡褰掓偂鎼淬垹娈楅悗娈垮枛閻栧吋淇婇悜鑺ユ櫆闁告挆鍐帗婵犵數鍋涢悺銊у垝瀹€鈧懞閬嶆嚃閳哄嫬小婵炲鍘ч悺銊╁吹閸岀偞鐓涢柛鎰╁妼閳ь剝宕电划鏃囥亹閹烘挾鍙嗗┑鐐村灱濞呮洜鈧熬鎷�闂備浇顕уù鐑藉极閹间降鈧焦绻濋崑顖氱秺瀹曞崬螣鐠囧樊娼梻浣风串缁蹭粙寮甸鍕仼闁告鍊戞惔銊ョ倞闁挎繂鎳庨埛澶嬬箾鐎电ǹ甯堕柟铏耿閻涱喚鈧綆鍠栫粻锝嗙節婵犲倸顏柟鏋姂濮婃椽宕ㄦ繝鍐f嫻缂備礁顑嗙敮锟犲箚閸ャ劌顕遍柡澶嬪灥閸炪劑姊洪幖鐐插姌闁告柨绉归敐鐐哄冀椤儱閰e畷鍫曟晲閸涱厸鎷ゅ┑鐐差嚟閸樠囧箠濮椻偓楠炲棝宕橀鑲╊槹濡炪倖鍔戦崹娲儊閺冣偓缁绘繈濮€閿濆棛銆愰柣搴㈣壘閹芥粌危閹扮増鏅搁柨鐕傛嫹闂傚倷鑳堕幊鎾绘偤閵娾晛鍨傞柛鎰ゴ閸亪鏌熺€电ǹ小闁绘帒锕ら埞鎴︽偐閸欏鎮欏┑鐐叉噷閸ㄥ綊婀侀梺鎸庣箓濡盯鎯屾惔銊︾厓鐟滄粓宕滃▎鎾崇疇闁归偊鍏橀弸鏃堟煙鏉堥箖妾柛瀣儔閺屾盯顢曢妶鍛€剧紓鍌氱М閸嬫捇姊绘担鐟扮亰闁绘帪绠撴俊鐢告倷閻㈢數顦梺鍝勫暙閻楀棛鐥閺屾盯骞囬娑氥€婄紓浣插亾闁跨噦鎷�闂備浇顕х花鑲╁緤婵犳熬缍栧鑸靛姇閸ㄥ倹绻濇繝鍌氼伀妞も晠鏀遍妵鍕箳閹存繃娈茬紓浣风贰閸o絽顕i崼鏇熷€烽柛顭戝亝閻濐亜鈹戦悙鑼闁搞劌澧庣划姘舵焼瀹ュ懐鍔撮梺鍛婂壃閸涱垼妲繝鐢靛Х椤d粙鍩€椤掆偓閸熷潡鍩€椤掑倹鍤€闁挎洏鍨洪幏鍛村礈閹绘帗顓块梻浣呵归張顒傛崲瀹ュ鑸归柟缁㈠枟閻撴瑩鎮楀☉娆嬬細濠⒀屽墯缁绘繈鍩€椤掍焦濯撮柛锔诲幘閹虫繈姊洪崜鑼帥闁稿鎳愮槐鐐哄焵椤掑嫭鈷戦柣鐔稿閹界娀鏌eΔ鍐ㄤ户闁瑰箍鍨归~婵嬵敄閼恒儳浜欓梻浣告惈濞诧箓鎯岄鐐床闁糕剝绋掗悡娆愩亜閹炬鍟版禒鏉戭渻閵堝棙澶勯柛鎾跺枎閻g兘鏁愰崱娆戠槇闂佸憡鍔忛弲鈺佄i鐐粹拺闁奸€涘嵆閸濈儤鎱ㄦ繝鍌ょ吋闁哄苯鐗撻獮姗€顢欓懖鈺婂悈闂備胶鎳撻悺銊у垝瀹ュ洤鍨濋柨鏇炲€归悡銉︾箾閹寸倖鎴濓耿閻楀牏绡€闁逞屽墴楠炲秹顢欓幆褍瑙︽繝鐢靛仜濡霉妞嬪海鐜绘俊銈呭暟绾惧ジ鏌¢崒娑卞劌闁稿骸绻掗埀顒冾潐閹哥ǹ螞濠靛棛鏆︽慨妯垮煐閸嬫劗绱撴担璐細鐟滅増鍨垮娲箰鎼粹€虫灆闂佺懓鍤栭幏锟�闂備浇顕уù鐑藉极閹间礁绠犻柟鎹愬煐閺嗘粍銇勯幇鍓佺暠缂佲偓閸℃ḿ绠鹃柟瀵镐紳椤忓牆鏋侀柛顐f礃閸婄數鐥鐐村婵炲吋鍔欓弻娑㈠Ω閿斿墽鐓佺紓浣稿€圭敮锟犮€佸Δ浣瑰缂佸鏅濋锔解拺閻熸瑥瀚欢鑼磼缂佹ê鐏寸€殿噮鍋婇、娆撴偩瀹€濠冪カ婵犳鍠楅妵娑㈠磻閹剧粯鐓冪憸婊堝礈濞嗘挸纾归柛婵勫劤缁€濠囨倵閿濆骸鏋熼柛搴$Ч閺屾盯寮撮妸銉ョ瑢閻熸粎澧楃敮妤呮偂閳ь剙顪冮妶鍡楃瑨闁挎洩濡囩划鍫ユ晸閿燂拷闂傚倷娴囨竟鍫熴仈缁嬫娼栧┑鐘崇閻掗箖鏌熺紒銏犳灈婵☆偅锕㈤弻锝夋偄缁嬫妫嗙紒缁㈠幐閸嬫捇姊绘担鐟邦嚋缂佸甯掗悾婵嬪箹娴e摜锛涢梺鍝勭Р閸斿酣銆呴悜鑺ョ叆闁绘洖鍊圭€氾拷:webmaster@jscj.com闂傚倷绶氬ḿ褍螞瀹€鍕;闁瑰墽绮悡鐔搞亜椤愵偄骞樼紒浣哄厴閺岋綁鏁傜捄銊х厯闂佽桨绀佺粔褰掑极閹剧粯鏅搁柨鐕傛嫹4008816886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更新时间2022-03-13 11:26:06【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webmaster@jscj.com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濠电姷鏁搁崕鎴犵礊閳ь剚銇勯弴鍡楀閸欏繘鏌i幇顕呮毌闁稿鎹囬悰顕€宕归鍙ョ棯婵犵數濮崑鎾绘煕閵夋垵鑻▓顐㈩渻閵堝棙顥嗘い鏂匡功閹广垽鏁撻敓锟�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