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窗
loading...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会资讯 >

关于印发《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办[2013]42号

部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要求,结合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与《财政部工作规则》等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除部门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财政部机关及财政部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三)布置一次性具体工作的文件;

  (四)不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

  (五)单纯转发的文件;

  (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范财政行为。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定期清理、汇编、定期报告由条法司负责或者组织。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送条法司备案。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的要求,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应当制定部门规章的,条法司可以建议将其列入财政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在执行中,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送条法司备案。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牵头起草单位。

  第十四条  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联的,起草单位应当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部内相关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财政部门、部外相关单位、财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需要时,条法司可以参加听取意见。

  起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网上征求意见可以通过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六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内容简单的规范性文件;

  (二)因发生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因为其他原因需要立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制度”等名称,也可以使用“通知”、“决定”、“意见”等名称。

  第十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还应列明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财政部部门规章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能够统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进行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文稿报送部领导签发前,起草单位应当将文稿送条法司审核会签。需要部内多个单位会签的,最后会签条法司。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文稿送条法司会签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不同意见、协调情况等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条法司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核: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财政部的法定职责;

  (三)是否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四)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充分协调;

  (五)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审核会签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条法司可以根据需要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论证。

  第二十四条  条法司对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审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需要补充论证的除外。

  对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文稿的审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条法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相关问题,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审核无异议的,或者虽有不同意见但经过协商与起草单位达成一致的,予以会签;

  (二)认为规范性文件文稿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涉及的重大问题,并且与起草单位不能协商一致的,提出审核会签意见,由起草单位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报部领导。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文稿未经条法司审核,起草单位不得报送部领导签发,办公厅不予核稿。

第五章 签发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领导签发。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签发。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财政部文件制发,不得使用部函的形式。

  第二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与汇编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具体负责。解释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起草单位商有关单位共同负责。

  第三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对于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清理分为定期清理和不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定期清理由条法司负责组织,每3年开展一次。清理结果的公布事宜由条法司办理。

  不定期清理由起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清理结果的公布事宜由起草单位办理。不定期清理的清理结果应当送条法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开展定期清理时,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清理工作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条法司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清理意见后,报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宣布废止;

  (二)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者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  条法司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条法司应当定期将规范性文件收录到财政法规数据库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条法司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提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或者批准,由财政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仅对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29日起施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财办[201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附件.doc

闂傚倷绶氬ḿ褍螞瀹€鍕;闁跨噦鎷�

闂傚倷绶氬ḿ褍螞瀹€鍕;闁跨噦鎷�

闂傚倷绶氬ḿ褍螞濞嗘挸绀夐柡鍥ュ灩閸屻劑鏌曢崼婵囧閻庢艾顭烽弻銊モ攽閸℃ê鐝旂紓浣瑰敾缂嶄線寮婚敓鐘茬妞ゆ劧瀵岄埀顒侇殜閺岀喖鎽庨崒姘ギ闂佽鍟崶褔鍞堕梺缁樻煥閹芥粎绮旈鍕厽闁绘ê寮堕幖鎰版煟鎺抽崝灞藉祫闂佺鎻粻鎴g箽闂備浇娉曢崳锕傚箯閿燂拷
闂傚倷绀侀幖顐︽偋濠婂牆绀堟繛鎴欏灪閸嬬喐銇勯弽顐沪闁绘帡绠栭弻鏇熺箾閸喖濮庨梺璇叉唉椤曆嗗絹闂佹悶鍎荤徊鑺ユ櫠閹绘崡褰掓偂鎼淬垹娈楅悗娈垮枛閻栧吋淇婇悜鑺ユ櫆闁告挆鍐帗婵犵數鍋涢悺銊у垝瀹€鈧懞閬嶆嚃閳哄嫬小婵炲鍘ч悺銊╁吹閸岀偞鐓涢柛鎰╁妼閳ь剝宕电划鏃囥亹閹烘挾鍙嗗┑鐐村灱濞呮洜鈧熬鎷�闂備浇顕уù鐑藉极閹间降鈧焦绻濋崑顖氱秺瀹曞崬螣鐠囧樊娼梻浣风串缁蹭粙寮甸鍕仼闁告鍊戞惔銊ョ倞闁挎繂鎳庨埛澶嬬箾鐎电ǹ甯堕柟铏耿閻涱喚鈧綆鍠栫粻锝嗙節婵犲倸顏柟鏋姂濮婃椽宕ㄦ繝鍐f嫻缂備礁顑嗙敮锟犲箚閸ャ劌顕遍柡澶嬪灥閸炪劑姊洪幖鐐插姌闁告柨绉归敐鐐哄冀椤儱閰e畷鍫曟晲閸涱厸鎷ゅ┑鐐差嚟閸樠囧箠濮椻偓楠炲棝宕橀鑲╊槹濡炪倖鍔戦崹娲儊閺冣偓缁绘繈濮€閿濆棛銆愰柣搴㈣壘閹芥粌危閹扮増鏅搁柨鐕傛嫹闂傚倷鑳堕幊鎾绘偤閵娾晛鍨傞柛鎰ゴ閸亪鏌熺€电ǹ小闁绘帒锕ら埞鎴︽偐閸欏鎮欏┑鐐叉噷閸ㄥ綊婀侀梺鎸庣箓濡盯鎯屾惔銊︾厓鐟滄粓宕滃▎鎾崇疇闁归偊鍏橀弸鏃堟煙鏉堥箖妾柛瀣儔閺屾盯顢曢妶鍛€剧紓鍌氱М閸嬫捇姊绘担鐟扮亰闁绘帪绠撴俊鐢告倷閻㈢數顦梺鍝勫暙閻楀棛鐥閺屾盯骞囬娑氥€婄紓浣插亾闁跨噦鎷�闂備浇顕х花鑲╁緤婵犳熬缍栧鑸靛姇閸ㄥ倹绻濇繝鍌氼伀妞も晠鏀遍妵鍕箳閹存繃娈茬紓浣风贰閸o絽顕i崼鏇熷€烽柛顭戝亝閻濐亜鈹戦悙鑼闁搞劌澧庣划姘舵焼瀹ュ懐鍔撮梺鍛婂壃閸涱垼妲繝鐢靛Х椤d粙鍩€椤掆偓閸熷潡鍩€椤掑倹鍤€闁挎洏鍨洪幏鍛村礈閹绘帗顓块梻浣呵归張顒傛崲瀹ュ鑸归柟缁㈠枟閻撴瑩鎮楀☉娆嬬細濠⒀屽墯缁绘繈鍩€椤掍焦濯撮柛锔诲幘閹虫繈姊洪崜鑼帥闁稿鎳愮槐鐐哄焵椤掑嫭鈷戦柣鐔稿閹界娀鏌eΔ鍐ㄤ户闁瑰箍鍨归~婵嬵敄閼恒儳浜欓梻浣告惈濞诧箓鎯岄鐐床闁糕剝绋掗悡娆愩亜閹炬鍟版禒鏉戭渻閵堝棙澶勯柛鎾跺枎閻g兘鏁愰崱娆戠槇闂佸憡鍔忛弲鈺佄i鐐粹拺闁奸€涘嵆閸濈儤鎱ㄦ繝鍌ょ吋闁哄苯鐗撻獮姗€顢欓懖鈺婂悈闂備胶鎳撻悺銊у垝瀹ュ洤鍨濋柨鏇炲€归悡銉︾箾閹寸倖鎴濓耿閻楀牏绡€闁逞屽墴楠炲秹顢欓幆褍瑙︽繝鐢靛仜濡霉妞嬪海鐜绘俊銈呭暟绾惧ジ鏌¢崒娑卞劌闁稿骸绻掗埀顒冾潐閹哥ǹ螞濠靛棛鏆︽慨妯垮煐閸嬫劗绱撴担璐細鐟滅増鍨垮娲箰鎼粹€虫灆闂佺懓鍤栭幏锟�闂備浇顕уù鐑藉极閹间礁绠犻柟鎹愬煐閺嗘粍銇勯幇鍓佺暠缂佲偓閸℃ḿ绠鹃柟瀵镐紳椤忓牆鏋侀柛顐f礃閸婄數鐥鐐村婵炲吋鍔欓弻娑㈠Ω閿斿墽鐓佺紓浣稿€圭敮锟犮€佸Δ浣瑰缂佸鏅濋锔解拺閻熸瑥瀚欢鑼磼缂佹ê鐏寸€殿噮鍋婇、娆撴偩瀹€濠冪カ婵犳鍠楅妵娑㈠磻閹剧粯鐓冪憸婊堝礈濞嗘挸纾归柛婵勫劤缁€濠囨倵閿濆骸鏋熼柛搴$Ч閺屾盯寮撮妸銉ョ瑢閻熸粎澧楃敮妤呮偂閳ь剙顪冮妶鍡楃瑨闁挎洩濡囩划鍫ユ晸閿燂拷闂傚倷娴囨竟鍫熴仈缁嬫娼栧┑鐘崇閻掗箖鏌熺紒銏犳灈婵☆偅锕㈤弻锝夋偄缁嬫妫嗙紒缁㈠幐閸嬫捇姊绘担鐟邦嚋缂佸甯掗悾婵嬪箹娴e摜锛涢梺鍝勭Р閸斿酣銆呴悜鑺ョ叆闁绘洖鍊圭€氾拷:webmaster@jscj.com闂傚倷绶氬ḿ褍螞瀹€鍕;闁瑰墽绮悡鐔搞亜椤愵偄骞樼紒浣哄厴閺岋綁鏁傜捄銊х厯闂佽桨绀佺粔褰掑极閹剧粯鏅搁柨鐕傛嫹4008816886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更新时间2022-09-16 10:08:31【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webmaster@jscj.com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濠电姷鏁搁崕鎴犵礊閳ь剚銇勯弴鍡楀閸欏繘鏌i幇顕呮毌闁稿鎹囬悰顕€宕归鍙ョ棯婵犵數濮崑鎾绘煕閵夋垵鑻▓顐㈩渻閵堝棙顥嗘い鏂匡功閹广垽鏁撻敓锟�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电话:
付款方式   |   给我留言   |   我要纠错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