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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或纳入会计核算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7日就《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强调,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意见稿》指出,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

  《意见稿》明确,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意见稿》要求,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意见稿》提出,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根据《意见稿》,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意见稿》还规定,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转出经费。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转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向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转出各项资金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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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9:42【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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