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 个税制度什么样?
●在确定综合所得范围时,要综合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税制改革目标和实际征管能力等各方面因素。
●综合所得税率的设计,既要考虑国内调节收入分配目标需要,又要兼顾国际改革趋势。
●课税单元的安排包括夫妻联合申报、个人单独申报以及允许纳税人选择夫妻联合申报或个人单独申报3种模式。考虑到中国家庭结构更为复杂,个人所得税课税单元的选择需更为慎重。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从过去只有少数人缴纳的“小”税种渐渐发展成为百姓大众普遍需要缴纳的“大”税种。一时间,“工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按家庭征收”“家庭费用扣除”等字眼成为热门话题。
近年来,历次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注和讨论,都贡献了很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值得在改革中积极研究和借鉴。但是,也有一些观点,与税制改革理论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践存在一定偏差。为便于理解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本文结合世界上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践,对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作一简要分析。
1 什么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顾名思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指,将部分具有相同特质的收入项目合并在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不并入综合所得的收入项目继续保持分类征收。
理论界习惯将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划分为综合税制(如美国)、分类税制(如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如瑞典、日本和韩国等)和单一税制(如俄罗斯)。但从各国个人所得税立法实践看,各国出于提高本国税收效率和国际竞争力的考虑,对部分特殊所得项目(主要是资本利得)计税方法与一般所得计税方法分离,使其税法或多或少具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某些特征和功能。如美国,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按照比其他所得优惠的税率计算纳税。因此,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全采用综合税制模式。
2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尽管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各国在设计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时,仍有一些共通特点。这些共通特点也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关键所在。一是将部分收入项目合并,作为综合性收入,统一按照相同的税率计算纳税。二是对并入综合所得的收入按年计算纳税。各国个人所得税普遍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期间的选择对计算纳税时实际适用最高边际税率和最终税负会有较大影响。在实行综合与分类结合税制的国家中,综合所得一般按一个年度为一个纳税期间,这与中国工薪所得按月和劳务报酬按次等征收模式是不同的。按年度为纳税期间,更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三是与纳税人生计相关的成本费用在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时扣除,而与分项所得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直接在分项所得收入中扣除。但是,因各国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不同,所以各国在综合所得中允许扣除的项目也存在差异。
3 哪些类型的收入适宜归入综合所得课税范围
纵观各国个人所得税实践,综合所得的课税范围大体分为3种类型:一是美国模式。除长期资本利得按照优惠税率计算纳税外,其他所得均归入综合所得范围,按年计算纳税。同属于长期资本利得的各项收入,仍需合并后按照长期资本利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二是日本和韩国模式。日本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收入区分为工薪所得、退休金所得、股息所得、利息所得、资本所得、不动产所得、营业所得、山林所得、偶然所得和杂项所得十项。对其中的工薪所得、退职所得、营业所得、不动产所得、偶然所得和杂项所得,按照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对利息所得和山林所得,实行分类计算纳税,由支付人在支付时扣缴。三是瑞典、丹麦、芬兰和挪威模式。将应税收入区分为综合所得和资本利得,其中劳动所得按照累进税率征收,资本利得基本按照单一的比例税率征收。综上,各国确定的综合所得范围并无定论,也在不算调整和完善之中。因此,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确定综合所得范围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税制改革目标和实际征管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衡量后确定。
4 综合所得税率越高越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吗
综合所得税率的选择,是税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从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践看,税率方面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值得在立法中借鉴。一是进一步减少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数据,2010年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级次降至4.5级和平均最高边际税率降至41.7%。二是伴随着最高边际税率的下降,最高边际税率适用的税率级次门槛也相应下降。现在,国际税收竞争对税制改革的影响越来越突出。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综合所得税率的设计,既要考虑国内调节收入分配目标需要,又要兼顾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的趋势。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时,既要考虑税率本身的高低,又要考虑好税率间级距安排,特别是最高边际税率适用所得的范围。
5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一定要实行夫妻联合申报纳税吗
谈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人们会习惯性地与按家庭征税、夫妻合并纳税联系在一起。其实不然,在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国家中,课税单元的安排包括夫妻联合申报、个人单独申报以及允许纳税人选择夫妻联合申报或个人单独申报3种模式。当实行累进税率时,对课税单元选择会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当纳税人改变婚姻状况时,可能会减轻或加重其税负。为消除这一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澳大利亚等7个国家陆续由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转向以个人为课税单位,OECD国家中已有18个国家选择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根据上述规律和趋势,再考虑到中国家庭结构更为复杂,个人所得税课税单元的选择需要更为慎重。
6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所有纳税个人都需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吗
国外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国家的个人所得征管普遍采取支付人源泉扣缴与纳税人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相结合的模式。部分国家为减少个人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比例,引入了支付人累进扣缴制度,使支付人扣缴税款尽量接近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各国基于本国支付人源泉扣缴制度的设计,对部分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义务进行了豁免。澳大利亚、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税法规定,年收入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年度综合申报。英国、奥地利和意大利等国家规定,纳税人若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实行累进扣缴的税款等于年底综合申报应缴纳的税款,可不进行综合申报。因此,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不意味着所有纳税个人都需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对部分低收入纳税人或税款已由支付人足额扣缴的纳税人,免于办理年度综合申报是国际惯例。
总之,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不论是税制安排还是征管方式都将发生根本性变革。在改革设计和推进过程中,要坚持以税制改革理论为指导,兼顾中国征管实际和国际改革趋势,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逐步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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